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资〔2009〕5号)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省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省级派驻外省及境外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