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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省墙改办每月在湖南省墙改网公布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与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 凡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凡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入建筑工程领域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凡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半年开始的十天内向设区的市、州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报送上个半年产销统计报表,每年三月底前分别向省、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报送统计年报表。
  第十五条 凡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产品质量应当接受省墙改办及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凡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在产品销售发票上标明《认定证书》编号和批准日期,并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经销)企业公章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凡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其企业法人、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设备有所变更时,须向发证机关申请备案。对仍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发证机关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对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认定证书》并注销。企业法人终止经营时,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收回《认定证书》并注销。
  第十八条 《认定证书》由省墙改办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在《认定证书》到期日前三个月重新申请认定。凡不按期申报认定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间,各级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由省墙改办组织重点抽查。
  第二十一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布。被注销《认定证书》的企业,三年内不予办理产品认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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