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企业签收、盖章后,交标准化行政部门存档备查。
附件3:
食品企业标准复查情况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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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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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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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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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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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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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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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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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准备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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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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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结论
| 本标准已通过本单位组织的复查:
□ 各项技术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标准确认有效。
□ 相关指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不相符合,标准需要修订。
□目前已无实际生产需要,标准予以废止。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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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企业对标准进行复查后,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填写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一份抄送原标准备案管理部门。
2、如复查结果为需要修订的,企业还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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