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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企业签收、盖章后,交标准化行政部门存档备查。

  附件3:
  食品企业标准复查情况表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企业标准名称

 

企业标准编号

 

企业标准备案号

 

联系人

 

原标准备案部门

 

联系电话

 

复查结论

本标准已通过本单位组织的复查:

□ 各项技术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标准确认有效。

□ 相关指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不相符合,标准需要修订。

□目前已无实际生产需要,标准予以废止。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企业对标准进行复查后,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填写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一份抄送原标准备案管理部门。

2、如复查结果为需要修订的,企业还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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