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调整告知书》;
2.《食品企业标准复查通知书》;
3.《食品企业标准复查情况表》。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1: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调整告知书
本市各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现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本市食品企业标准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备案,本市各级标准化行政部门不再受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二、你单位可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办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事宜,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告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2:
编号:
食品企业标准复查通知书
本市各食品生产企业:
鉴于《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作出了新的规定,为确保食品企业标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请你单位按照《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2009年6月1日前经本市标准化行政部门备案且仍在原规定有效期内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必要的复查。
对标准进行复查后,你单位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填写《食品企业标准复查情况表》(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一份抄送原标准备案管理部门。如复查结果为需要修订的,你单位还应按照《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九年 月 日
送 达 回 证
受送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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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文书名称
| 食品企业标准复查通知书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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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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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件人签名
(加盖企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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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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