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46号 HNPR— 2009— 01039)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收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尤其是要统筹考虑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国家及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