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旅游企业集团。重点培育30家经营规模过亿元的旅游企业,其中10家规模上5亿元。引导旅游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形成集团,通过信贷、融资、财政等方面的扶持,培育一批全国知名的“湘”字号饭店经营集团、景区经营集团、旅行社集团,在此基础上整合组建跨行业的旅游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提高我省旅游企业竞争力。
6、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旅游企业。旅游主管部门要结合旅游业发展需要,筛选一批旅游重点项目进行招商。尤其是要把资源禀赋好,投资回报高,对经济发展带动性强的项目拿出来招商,吸引一批国内外知名旅游企业集团或管理公司参与我省旅游资源开发和产业整合,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旅游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提升旅游产业的国际化水平。
7、加大政府引导扶持力度。择优筛选一批重大旅游项目,经省旅游局、省建设厅、省重点办等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省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重点项目建设。社会发展和服务业引导资金要加大对旅游项目的支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交通部门要把重点景区公路建设纳入全省交通建设规划,把公路沿线旅游标识标牌等设施建设统筹规划、规范设置,优先安排建设通往A级旅游景区、国家和省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公路项目。建设、水利、林业、文物、环保、宗教、民族、扶贫等部门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要向旅游项目倾斜。各相关市州、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相应安排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8、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开发适应旅游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规范改制,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等部门要鼓励、引导我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依托华天集团、湖南财信、湘投控股等投融资平台,通过定向增发、发行企业债券、发行集合信托、资产证券化等形式实行融资。
9、保障重点旅游项目用地。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旅游区(点)的建设用地。旅游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旅游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确需调整规划的,须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旅游主管部门要根据发展需要提出年度用地计划,由所在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对重大旅游项目用地,企业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符合规划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成片绿化用地,允许其非基本建设部分的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承包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用地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租赁使用;涉及林权的,可依法按程序申办林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