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委托。服务对象向代理机构提出代理申请后,代理机构负责对服务对象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符合代理条件的,与服务对象签订代理协议,填写有关项目代理表。
(三)转送相关。代理机构受理委托后,将项目审批、注册资料分别送达相关部门,对代理事项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并负责完成相关代理工作。对超出本级行政审批权限的事项,协助投资者做好向上级机关申请和争取支持的工作。
(四)协调办理。项目情况特殊,需要联席会议或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协调的,代理机构应及时提请联席会议或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进行协调,并作好相关准备工作。
(五)及时反馈。代理服务事项办结后,代理机构将领取的证照、相关批准文件以及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资料逐件核实,当面送达服务对象。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代理机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说明延期理由。
六、代理服务要求
代理机构要按照“零障碍、零距离、零投诉”和“一个窗口对外、全程跟踪服务”的要求开展工作。
(一)专人负责。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的委托后,要迅速明确专人负责提供全程服务。代理人必须一次性告知投资者办理各种报批手续必须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确保每项服务有答复、有落实。代理人应当经过选拔、培训,熟悉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和要求。
(二)限时办结。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和要求,为投资者承办各类事务。行政审批部门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按照当地政府公开承诺的代理项目审批时限快速办结。
(三)规范服务。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委托后,应当对受理事项建立档案,及时跟踪,记录办理情况,督促有关人员按时办理。通过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回访等方式,倾听各方建议,完善保障机制,确保规范服务。
(四)严格保密。对投资者提出的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事项,双方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代理机构和承办人不得泄露,确保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五)无偿服务。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委托的代理服务项目,除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必须由投资者缴纳的费用外,不得向投资者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强迫投资者申请委托代理服务或者指定代理服务内容和范围。
(六)接受监督。代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要严格管理、规范运作,自觉接受企业、客商、社会各界及政府监察机关的监督,确保代理事项按时办结,让投资者真正感到方便、满意。
七、支撑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