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实施行政审批代理制的指导意见
(湘政办发[2009]37号 HNPR— 2009— 0103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招商引资项目实施行政审批代理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项目审批代理
招商引资项目(境外或境内省外在我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理制是指投资者自愿委托,对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审批(含核准、备案,下同)权限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提供代为投资者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加快项目落地的服务。
二、代理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指定有关单位为本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代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商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代理工作,并为其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代理机构可依托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并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代理服务窗口。
三、代理服务范围
凡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要求,有利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经投资者自愿委托,均可纳入项目行政审批代理服务范围。
四、代理服务内容
(一)咨询服务。向投资者提供办理项目行政审批所需的申办内容、责任单位、办事程序、所需资料、收费标准、承诺时限、申报人的权利、监督投诉办法等内容的咨询服务,为投资者解难答疑。
(二)办理本级政府权限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跟踪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消防等审批手续;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登记等审批手续;办理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三)协助投资者办理超出本级政府权限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五、代理服务程序
代理机构的代理工作要按照“接待咨询、受理委托、转送相关、协调办理、及时反馈、接受监督”的程序进行。
(一)接待咨询。代理机构对有意在湖南投资的服务对象,提供各类投资政策以及有关办事程序的咨询,指导其按照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