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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预案》、《包头市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预案》的通知

  3、对确诊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于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4、已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旗(县、区),须以县为单位实行流感病例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填写《确诊或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表》和《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于当日18:00时前报当地疾控中心。旗县区疾控中心填写《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于次日8:00前报市疾控中心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市疾控中心汇总全市情况于9:00时前报自治区疾控中心,同时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立即报告市政府,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厅。
  (二)应急监测
  发生动物猪流感疫情或出现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旗(县、区)启动应急监测。监测对象为监测范围内的流感样症状至肺炎不同程度疾病表现的病例(体温≥38℃)。各级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人感染猪流感应急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医疗机构发现监测病例要认真填写“甲型H1N1流感应急监测报告表”,并立即报告当地疾控中心,旗县区疾控中心每日汇总辖区监测病例情况于当日18:00时前报市疾控中心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市疾控中心汇总全市情况于次日8:00前报市卫生局和自治区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负责采集本单位监测病例生物样本,样本采集的种类、时间、运送、保存等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指南
  (暂行)》操作,要切实加强人体标本的生物安全管理,市四区医疗机构采集的样本必须在采集后2小时送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6小时内送自治区疾控中心。其它旗县区样本采集后,统一由当地疾控中心收集并在12小时内直接送 自治区疾控中心。疫情解除后监测工作停止。
  (三)流行病学调查
  甲型H1N1流感医学观察病例、疑似及确诊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病例收治医疗机构所在地疾控机构负责,密切接触者由其居住地疾控机构负责流行病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要求进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协助、核实、协调各旗县区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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