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无甲型H1N1流感疫情时,各级卫生部门要本着高度重视,充分准备,加强监督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合作,沟通信息
积极加强与农牧业、旅游、航空、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与联系,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工作。
(二)组建队伍,完善制度,贮备物资,充分准备
市及各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卫生部制定下发的《
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为主,认真组织各级人员,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医护人员、疾控人员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基层人员按照甲型H1N1流感预防技术指南,规范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市及各旗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制定工作方案,组建流调、消杀等相关的工作队伍,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同时做好消杀药械、防护用具、通讯和车辆等物资保障工作。争取做到甲型H1N1流感病例发现及时,控制措施有力,严防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三)加强监测报告,做好调查处理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专门的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做好门(急)诊就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要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症状监测,对有甲型H1N1流感病例接触史以及近期曾赴墨西哥和美国疫情发生地旅行的流感样病例要进行登记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症状监测。各旗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机构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发现流感暴发疫情,要按照《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三、出现疑似或确诊甲型H1N1流感疫情
我市发生疑似或确诊甲型H1N1流感病例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病例报告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发现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时,按照传染病报告卡内容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报告,市疾控中心应在2小时内报市卫生局和自治区疾控中心,并立即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置。
2、接到疫情信息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市卫生局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厅。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