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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相关专业本专科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免费或补助的项目、标准与要求

  第四条 在区内高校就读的免费学生,免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免费标准为我区现行的收费标准,即:每生每年学费2800元、住宿费800元,同时给予每生每年1500元的生活费补助。

  在区外高校就读的免费学生,按照区内高校免费学生的免费项目与标准,执行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补助政策。

  第五条 在区内高校就读的免费学生,在校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但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可获得勤工俭学岗位等。

  在区外高校就读的免费学生,在校期间不再享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第六条 我区生源考入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部属师范大学就读的免费教育师范生,不再享受我区的免费政策;我区生源在区外其他高校就读的学生,已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当地的同类免费政策的,不再享受我区的补助政策。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划拨

  第七条 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相关专业本专科生免费教育专项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责解决。

  第八条 每年10月31日前,区内各招生院校根据本校实际报到的免费学生人数及免费项目与标准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经费预算并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 考入区外高校的免费学生,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免费学生报到回执单(见附件),入学报到后1个月内将加盖就读学校公章的免费学生报到回执单寄回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区内各招生院校申请的经费预算及区外高校免费学生的报到回执单进行审核,提出年度预算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一次性列入自治区教育经费年度预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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