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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自治区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我区生源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按照财教〔2009〕15号文件执行,不再享受本代偿政策。我区生源区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已享受学校当地的同类代偿政策的,不再享受本代偿政策;未享受学校当地的同类代偿政策的,可享受本代偿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已签定的服务年限

 

本 人 联系 电 话

 

电子邮件地址

 

家庭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实际交纳学费金额

 

贷款本  息金额

 

申请代偿金额

 

院(系)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代偿手续,最终核定代偿金额为人民币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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