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自治区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我区生源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按照财教〔2009〕15号文件执行,不再享受本代偿政策。我区生源区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已享受学校当地的同类代偿政策的,不再享受本代偿政策;未享受学校当地的同类代偿政策的,可享受本代偿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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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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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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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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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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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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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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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签定的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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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联系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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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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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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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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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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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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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交纳学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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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本 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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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代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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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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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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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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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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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代偿手续,最终核定代偿金额为人民币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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