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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我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5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我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有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高校应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项目经费编入年度预算。财政厅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应在收到财政厅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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