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27号)精神,市政府制定了《银川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银川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银川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市政府对所属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积极履行或未有效履行法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致使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谈话,要求就安全生产方面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作出说明,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