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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意见


  5、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监督。对因各项传染病防控制度和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传染病流行蔓延或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学校和托幼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6、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落实学校卫生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行政领导要切实履行本单位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结合实际制订本学校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学校卫生工作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发现、收集、汇总、报告及管理制度。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校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与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体师生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

  7、校医及保健人员负责学生的医疗保健、健康教育以及建立师生健康档案工作,协助班主任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消毒、晨检、传染病疫情监测、因病缺勤病因核查与登记、传染病病人隔离、报告等工作,协助疾控机构对传染病疫情进行调查与处置,协助监督机构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置。建立校医和保健教师培训制度,每1至2年培训1次,不断提高学校卫生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注重管理,强化制度落实

  8、严格落实学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对于新入学或新调入的学生,要严格查验预防接种证,对于未完成基础免疫接种的学生,应通知家长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种,并将补种结果填写在登记表上。对预防接种证丢失或没有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应要求家长限期到预防接种单位补证。

  9、严格落实学生晨检制度。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每天早晨应当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要及时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并做好时晨检记录,并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

  10、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测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11、建立学生传染病隔离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在晨检等工作中发现患有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通知家长对其进行隔离治疗,治疗结束后持医院治愈证明返校,并由医务室检查核实后方可进教室上课。对发生疫情的班级学生原则上在本班教室上课和用餐,避免去公用教室上课和公共餐厅用餐。学校在传染病流行期间限制密切接触学生乘坐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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