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市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制订全市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计划,编制年度计划,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等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同时把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订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把乡村道日常养护纳入年度日常工作计划,设立乡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
三、资金筹措与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路面日常性病害处理、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
(一)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和省交通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
1.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市级财政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500元,乡、村道每年每公里200元实行以奖代补。
2.养护工程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和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组成。省补资金按照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的标准执行;市级财政按省补标准执行。
3.为确保农村公路正常养护,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应当逐年增加。
4.市、县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及日常开支等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养护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