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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

  1.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其生产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地生猪产品消费量不足以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且目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法供应的农村地区;
  (2)符合卫生、环保、动物防疫等基本要求;
  (3)有独立的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屠宰车间;
  (4)屠宰车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墙面、地面采用不渗水材料;
  (5)有经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6)有病害肉处理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消毒药品;
  (7)屠宰车间内有烫池、吊挂和可装头蹄不落地的容器等设施设备。

  2.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申请、审批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审批的规定程序执行,申请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需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1份;
  (2)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3)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1寸免冠照片1张。

  3.经验收合格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由市政府批准颁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和标志牌,并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经验收不合格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四、对现有生猪屠宰企业进行清理登记

  由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已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符合《条例》和《设置规划》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由市政府换发定点屠宰证书、小型屠宰场点证书和标志牌,原屠宰许可证和标志牌自换发之日起废止。

  对未按规定时间申请换发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和不符合保留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持省商务厅统一制作的原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副本自2010年1月1日起废止,并由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于2010年1月10日前统一清理交回市商务局。

  五、建立生猪屠宰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贯彻《条例》和《设置规划》为契机,加快建立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全市肉类市场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由市商务局负责对《生猪屠宰管理八项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建立生猪屠宰重大案件督办制度,落实生猪屠宰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市、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八项制度》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生猪屠宰市场规范发展。同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加快肉类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建立生猪肉可追溯体系、病害肉处理和补贴监测管理体系,完善生猪屠宰信息报送制度。由市商务局负责研究建立市级生猪屠宰信息监测平台和病害肉处理远程监测平台,并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市、区、县(市)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肉类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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