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务局《关于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新修订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业经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
《条例》,切实做好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肉食品消费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组织
《条例》学习宣传工作
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
《条例》学习宣传活动,相关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
《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由市商务局牵头,分别组织各区、县(市)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屠宰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进行培训;集中组织贯彻
《条例》专题讲座和宣传活动,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进行广泛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对
《条例》进行深入宣传报道,为全面推进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重新规划布局城乡生猪屠宰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