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优惠政策的通知
(哈政发〔2009〕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精神,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按照企业税收缴纳情况给予一定比例扶持资金的财政优惠政策:
一、对风电装备产业的扶持政策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扶持发展风力发电装备产业优惠政策的通知》(哈政发〔2008〕11号)第
一条“税收政策”关于“对风力发电整机企业,发电机、控制系统(远程监控、中央监控和电气控制)、变流器、增速器、轮毂(大型铸件与加工)、叶片和轴承等关键零部件企业给予扶持。扶持额度为:2008-2010年企业每年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08年按100%、2009年按75%、2010年按50%奖励给风电企业,然后再进行市、区分成”的规定。
二、对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的扶持政策
2008年第115号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二条第(一)款中关于“市财政局要以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2007年上缴税金为基数,2008年-2010年企业新增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的规定。
三、对哈尔滨卷烟厂异地搬迁扶持政策
2008年第12次市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纪要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对项目建设的财税政策支持问题,同意市经委的建议(即:以2007年企业实缴增值税、所得税为基数,自2008年起到2010年将新增加的增值税、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的40%返还企业,20%返还给松北区,2011年和2012年将新增加的增值税、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的20%返还企业,10%返还给松北区)”的规定。
四、对商德国际金属物流园区项目的扶持政策
2008年第103号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从2010年-2013年,‘商德国际金属物流园区’内企业缴纳的税收,按照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确定的缴库级次,分别缴入市、区两级国库,市财政根据园区缴入市级国库税收情况,将资金补助给香坊区,并由香坊区通过合理方式给予企业支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