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发〔2009〕6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加强服务管理,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指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标准:
(一)重大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中对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三)对全市或区域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生态农业、环境保护项目;
(四)对全市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项目;
(五)上年结转到当年继续实施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按阶段分为收尾、续建、新开工和预备项目。
收尾项目是指工程建设基本完成,计划当年投入使用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已于上年正式开工建设的项目。
新开工项目是指审批制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准制项目完成申请报告核准;备案制项目完成项目备案,项目计划于当年年底前开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