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抓好墙改基金政策的落实,加快企业技术更新改造
目前,墙改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资金投入不足、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补助的扶持政策落实不力、企业申请基金贴息补贴和补助的时间长效率低、企业享受基金扶持政策困难等问题,影响了企业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积极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贴息补贴和补助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墙改基金管理规定,抓好墙改基金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墙改基金对企业节能改造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要做好基金贴息补贴和补助的计划,对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生产适合当地资源条件且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要贴息到位,保证基金专项扶持支出不低于当年墙改基金支出总额的80%。对企业申请贴息补贴和补助的,要实行限时办结制,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申请条件、材料完备的,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及时书面告知企业。对拖延不办或超期办结的,要实行问责。此外,还要加强墙改基金的监管工作,坚决纠正违规减免基金的行为,确保基金政策落到实处。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墙改节能减排的发展环境
继续强化多部门协作,多环节配套,深化墙改节能减排的政策促进机制,加大结构调整与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的力度。在资源供地上,依据土地有关法规政策,严格控制新建烧结砖瓦企业生产取土用地范围和规模。对新建3000万块标砖规模页岩、煤矸石砖瓦生产线实行依法供地,其用地规模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控制指标,即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大于或等于0.7。其中,项目总用地面积应包含窑炉、厂房、晒场,总建筑面积不得含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达不到3000万块标砖规模(年开采矿产资源量低于6.6万立方米)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的用地及采矿手续。在环境保护方面,新建页岩、煤矸石烧结砖瓦生产线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报批建设;对新建成的生产线实行窑炉能耗检测和排放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责令整改,达标后再投产。在税收方面,要建立健全税务考核制度,规范砖瓦企业税收管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在墙改专项基金补助方面,对现有页岩、煤矸石砖瓦企业将轮窑改隧道窑的项目和黏土砖瓦企业关闭转产混凝土空心砌块或墙板生产的技改开发项目,生产能力达到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要求的,提高自治区本级墙改基金的定额无偿补助比例,即由自治区和市县按3:7的比例共同分担调整为按4:6的比例共同分担。同时对混凝土空心砌块生产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更新改造达到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要求的,可参照墙改节能减排的有关规定给予定额无偿补助。进一步强化市场准入,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手工墙板生产工艺设备的企业,不予登记备案,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