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深化区域合作及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开放合作体制机制
(二十三)深化区域合作及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构建和完善我区参与国内外区域合作的平台与机制,推进与泛珠三角、西南地区、港澳台、长三角、环渤海等国内区域合作;积极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推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中越“两廊一圈”合作,构建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大对贸易规模,优化进出口结构,重点支持优势产品扩大出口,加大国内短缺能源、原材料进口,建立先进技术、设备和战略性资源进口协调管理机制;扩大防城港、钦州、北海港口岸和边地贸口岸对外开放范围,推进中越跨境运输和口岸通关便利化,探索建立跨境经济合作区和进口资源加工区;建立健全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的工作协调机制(自治区商务厅牵头)。继续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及商务与投资峰会、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争取延长中国-东盟博览会进口展品关税优惠政策期限(自治区博览局、北部湾办负责)。加大对开放型经济的政策支持力度,争取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加快钦州保税港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和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建设。推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平台和机制建设,设立北部湾经济合作发展基金(自治区北部湾办牵头)。推进与东盟、港澳地区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加快建设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自治区台办牵头)。
(二十四)深化利用外资管理体制改革。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创新利用外资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特色优势产业,扩大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生态环保、扶贫开发等领域利用外资规模。健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机制。建立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快建设国家级服务外包基地(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招商局负责)。贯彻实施新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强与粤港澳和东盟金融合作,建设区域性融资平台(自治区金融办牵头)。
(二十五)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进一步简化对外投资管理程序,扩大境外投资备案登记制范围,推动企业在国外建立资源开发和农产品加工基地,开展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合作办厂。加大对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对外投资合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