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一级市场是指具备专用贮气库,能从省内外组织批量气源稳定供应省内市场并采用槽车批发销售方式为主的市场。
二级市场是指具备专营气站,向省内一级市场进货为主分装供应液化石油气零售点的市场。
三级市场是指经营者以瓶为单位向最终用户零售液化石油气的市场。
第九条 一级市场批发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一级市场最高批发价格与实际进货价(或生产企业挂牌交易价)挂钩,实行差价控制。其计算公式为:
每吨最高批发价格=每吨实际进货价(或生产企业挂牌交易价)+每吨销售差价。
第十条 一级市场实际进货价(或生产企业挂牌交易价)与上期调价时的进货价每吨价差超过±300元时,一级市场经营企业应在3日内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一级市场批发价格。申请调整一级市场批发价格需填报《一级市场液化石油气最高批发价格申请表》,详细填写:现有库存数量、进货来源地、进货时间、进货数量、进货成本、原执行价格、拟调价格、拟调时间等内容。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应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调整并予以回复。
一级市场批发价格每次调整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特殊情况可酌情调整。
第十一条 二级市场批发价格实行差价控制,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以下作价办法制定并公布瓶装气批发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二级市场15公斤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最高批发价格(元/瓶)=[实际进货价(元/吨)+每吨合理运杂费+每吨综合销售差价]÷1000×14.5。
同城镇内不得实行二次批发。
第十二条 三级市场销售价格实行差价控制,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以下作价办法制定并公布具体销售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三级市场15公斤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最高销售价格(元/瓶)=[实际进货价(元/瓶)+每瓶合理运杂费+每瓶综合销售差价]。
第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提倡“多渠道、少环节”,鼓励二级市场气站兼营零售,其零售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各环节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时,要做好与毗邻地区价格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