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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海南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7月14日 琼发改价格[2009]1126号)


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省属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适应我省液化石油气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重新修订了《海南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海南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省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管理,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海南省境内发生的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液化石油气价格的主管机关,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销售环节最高限价,经营者在限价范围内制定具体销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各销售环节最高限价时,应及时告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批发市场的价格管理,统一制定各级销售市场的差价标准,指导市县开展工作。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政策,负责本辖区内二、三级市场的价格管理。
  第六条 制定液化石油气价格要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动态管理,既要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变化,又要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一级市场实际进货价格情况及时调整一级市场最高批发价格。下游市场价格与一级市场价格实行联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在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一级市场最高批发价3个工作日内,相应制定并公布辖区内二级市场最高批发价格和三级市场的最高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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