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投资项目省级财政性配套资金安排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投资字[2009]126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中央投资项目省级财政性配套资金安排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西省中央投资项目省级财政性配套资金安排办法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附件:
江西省中央投资项目省级财政性配套资金安排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投入、扩大内需的重大决策部署,解决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投资不足问题,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投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9]121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9]137号)要求,现提出我省中央投资项目省级财政性资金配套的安排办法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统筹整合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将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优先并集中用于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切实解决地方配套资金不足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加大投入政策措施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原则要求
总的原则要求是“资金统筹安排,管理渠道不变,计划统一体现”,即:将目前分散由各行业管理部门掌握和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集中统筹安排,优先用作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坚持资金使用性质不变、资金下达渠道不变、部门管理职能不变;省级财政性配套资金投资计划由省发改委汇总后,纳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三、计划安排方式和操作程序
从2009年开始,每年年初由省财政厅公开省级预算财政性资金的数额。根据年度财政性资金的具体数额,由省发改委编制江西省中央投资项目省级财政性配套资金投资计划。依据现有资金管理渠道,资金安排实行分类管理,并分别采用相应的操作程序。
(一)单独安排类。此类资金为我省预算内省基建投资。
具体操作程序是:先由省发改委提出项目安排原则、条件和具体投向,按项目隶属关系,由省行业管理部门或设区市向省发改委上报投资项目计划建议。省发改委对照项目安排原则和条件,对省行业管理部门或设区市上报的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后,提出项目安排方案,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和省人大会议审议后,纳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下达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