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环境综合治理机制的通知


  ――督促检查。督查县区政府与煤炭生产企业职责落实情况;

  --监督审计。负责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各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审计。

  2.县(区)政府:承担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主体责任。

  ――根据煤炭生产企业的通报,及时(20个工作日)发布搬迁公告,告知沉陷区范围、搬迁村庄名称、补偿搬迁安置标准、禁止建设等内容;

  ――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严厉打击“三抢”行为;

  ――组织有关部门完成沉陷区村庄搬迁规划和新村选址、规划、用地报批等工作(自通告之日起1年内);

  ――协调煤矿与沉陷涉及乡镇之间关系。

  3.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村庄搬迁安置工作。

  ――参与采煤沉陷区村庄户数、人口等基本情况的核查工作;

  ――与煤矿企业配合进行搬迁村庄补偿费用的核算、公示、确认;

  ――与煤矿企业商谈、签订新村安置征地和搬迁补偿协议;

  ――做好辖区群众工作;

  ――组织实施新村建设。

  4.煤炭生产企业责任:

  ――搬迁通报。负责提前2年将采煤沉陷区拟搬迁村庄通报市、县(区)人民政府;

  ――实施补偿。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进行搬迁安置补偿,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补偿费用;

  ――积极配合。配合市、县(区)、乡(镇)政府,共同做好综合治理规划、新村选址及征地报批等工作,及时解决搬迁过程中需要企业解决的问题。

  (二)建立组织体系

  成立市、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机构:

  市政府成立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保障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室全面负责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供党委政府决策,统筹协调煤炭生产企业与县(区)政府相关工作等;

  相关县(区)参照市里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要有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在煤炭生产企业中,建立集团公司、煤矿二级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机构。

  通过建立组织机构,解决采煤沉陷区治理中工作有人负责,矛盾有人调处的问题,使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有组织、有步骤、有计划地向前推进。

  (三)健全协调机制

  政府与企业要进一步健全有效的、立体的协调机制,强化工作协调和调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