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检查。督查县区政府与煤炭生产企业职责落实情况;
--监督审计。负责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各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审计。
2.县(区)政府:承担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主体责任。
――根据煤炭生产企业的通报,及时(20个工作日)发布搬迁公告,告知沉陷区范围、搬迁村庄名称、补偿搬迁安置标准、禁止建设等内容;
――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严厉打击“三抢”行为;
――组织有关部门完成沉陷区村庄搬迁规划和新村选址、规划、用地报批等工作(自通告之日起1年内);
――协调煤矿与沉陷涉及乡镇之间关系。
3.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村庄搬迁安置工作。
――参与采煤沉陷区村庄户数、人口等基本情况的核查工作;
――与煤矿企业配合进行搬迁村庄补偿费用的核算、公示、确认;
――与煤矿企业商谈、签订新村安置征地和搬迁补偿协议;
――做好辖区群众工作;
――组织实施新村建设。
4.煤炭生产企业责任:
――搬迁通报。负责提前2年将采煤沉陷区拟搬迁村庄通报市、县(区)人民政府;
――实施补偿。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进行搬迁安置补偿,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补偿费用;
――积极配合。配合市、县(区)、乡(镇)政府,共同做好综合治理规划、新村选址及征地报批等工作,及时解决搬迁过程中需要企业解决的问题。
(二)建立组织体系
成立市、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机构:
市政府成立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保障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室全面负责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供党委政府决策,统筹协调煤炭生产企业与县(区)政府相关工作等;
相关县(区)参照市里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要有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在煤炭生产企业中,建立集团公司、煤矿二级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机构。
通过建立组织机构,解决采煤沉陷区治理中工作有人负责,矛盾有人调处的问题,使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有组织、有步骤、有计划地向前推进。
(三)健全协调机制
政府与企业要进一步健全有效的、立体的协调机制,强化工作协调和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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