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开展2008年度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国资产权〔2009〕10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根据《青岛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委〔2007〕123号)、《关于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青国资产权〔2008〕12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8年度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以下简称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我市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都应按规定进行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境外企业的国有出资单位(以下简称所出资单位)是否制订了境外产权登记相关制度,是否有职能部门及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境外企业是否根据境外产权登记规定要求,办理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或登记申报。
(三)境外企业是否发生对外投资、分立、增资扩股、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资产划转、关闭、破产等经济行为;
(四)所出资单位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和相关资料的保管、建档情况。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2008年度检查工作采取各单位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申报的各项数据以2008年12月31日为基准期。所出资单位要以2008年度审计后的会计报告数为基础,指定专门人员认真核对企业最近一次产权登记数据等基本情况。
(二)所出资单位应在完成所出资境外企业产权登记自查工作的基础上,汇总填写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表(见附件二)、境外企业长期投资情况表(见附件三)。所出资单位应于6月30日前,将以上表格报至青岛产权交易所。
(三)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所辖区(市)属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所辖区(市)属境外企业填写调查表,将所辖区(市)的境外企业统计表格审核并备份后,于6月30日前报至青岛产权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