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0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制订的《陕西省贯彻〈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陕西省贯彻《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编办、省残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9〕4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特殊教育的政府职能
1.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发展特殊教育,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十五”期间,我省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普及为先、改善条件、提高质量”的发展思路,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基本形成了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到高等教育的特殊教育体系和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但从总体上,我省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和速度还远远滞后于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各级政府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关心特殊教育”的战略决策,把特殊教育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推动我省特殊教育事业迈上新台阶。
2.夯实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能与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税务、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能和责任,在保障残疾孩子入学、孤残儿童抚育、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教师编制配备、工资待遇、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殊教育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强对特殊教育事业的监管,对特殊教育民办机构,要按照标准,对其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和教师资格及时进行认证,将其教师培训纳入各级教育部门的特殊教育师资培训计划。针对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存在的实际困难,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