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条件保障
(一)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自治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分别达到1%、3%和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6%以上,大于5000万元小于2亿元的达到4%以上,超过2亿元的达到3%以上。
(二)加强企业技术创新税费支持。
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150%加计扣除、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使用自主创新首台(套)装备的风险补偿、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收等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费政策,保障企业技术创新的利益,引导企业大力开展技术创新。
(三)加大对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
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针对性地选择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项目,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建立授信尽职免责制度,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从今年起将自治区科技发展资金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增加至1000万元。加强自治区与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联动,探索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方式。
(四)加大对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和新产品开发的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要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建设。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和支持科技基础建设相结合的方式,改善企业研发机构基础条件。对获得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以及重大技术装备与产品招标项目主持单位、参与单位,比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46号)执行。对研发出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具备国际标准的产品,根据研发投入情况,给予一定补助。认定的国家和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在安排科技项目上给予倾斜。
(五)对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给予政策支持。
科技人员在被选派服务企业期间,原单位应保留其职务、工资福利和岗位。允许科技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享创新收益。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订职务科技成果股权激励的政策细则,对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按照规定实施期权、技术入股和股权奖励等形式的股权激励。对科技特派员与企业联合提出的科研项目优先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