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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兰州百合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开展兰州百合投入品使用情况检查。农牧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加强投入品监管,督促百合种植、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建立档案,如实记录使用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等,完善生产档案和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各种追溯制度。
  (三)开展兰州百合加工企业经营主体资格检查。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兰州百合加工生产企业主体资格,对辖区内百合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对证照齐全的企业进一步规范提高,加强管理;对不符合资质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注销。对无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加工条件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办理证照并规范其加工生产行为;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要依法取缔。同时,对近年来群众举报投诉多、违法生产经营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生产责任事故的要进行重点整治。要彻底捣毁制售假冒兰州百合产品的生产窝点,切实维护百合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开展兰州百合销售包装检查。农牧部门要加快百合产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步伐,加大百合产品包装的规范检查力度,并以百合协会成员单位为重点和突破口,推行“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的行业管理制度。要加大对“双统”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使用由百合协会设计、市农牧局审查通过的三种统一包装,并要求在包装袋、礼品箱上使用统一的子母商标,在显著位置印制兰州百合协会监制的统一标识;在泡沫箱的胶带上印制“兰州百合、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产品质量等级”等字样。
  (五)开展兰州百合产品质量标准使用检查。质监部门要按照《真空包装兰州百合》、《无公害兰州百合质量分级》等标准的要求,加强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主体严格执行鲜百合产品质量四级分级标准,规范百合干加工行为,实行标准化生产,保证加工企业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帮助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农牧部门要监督百合按《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百合》、《兰州百合记载标准》、《兰州百合品种》等规定和要求,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科技培训,帮助农户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按无公害标准化生产。
  (六)开展兰州百合市场环境检查。工商部门要整治无证从事百合收购、加工、经营者,查处低价从外地和本市百合产区收购不符合兰州百合质量标准的劣质百合,以劣充优、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行为。农牧部门要进一步理顺百合运销渠道,组织兰州百合协会或企业,前赴广州、上海、北京等百合主要销售地,召开产品推介会,建立批发配送中心,加强销售网络建设。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兰州百合市场欺行霸市、阻碍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等违法行为。
  四、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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