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高我市农民的健康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参合农民住院率的逐年提高,新农合统筹基金使用率呈增长趋势,据对目前全市新农合补偿方案实际运行情况的测算分析,部分县区统筹基金使用率已超过省上要求,存在超支的风险。为确保这一利民惠民政策安全良性运行,市卫生局修订了《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五日
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一、全市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起付线统一确定为1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住院总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70%报销,封顶线为5000元。
二、各县区医院、二级厂矿医院及民营医院起付线统一确定为400元(中医院为3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住院总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60%报销(中医院按65%报销),封顶线为10000元。
三、市级医院及三级厂矿医院起付线统一确定为1000元(中医院为8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住院总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55%报销(中医院按60%报销),封顶线为30000元。
四、省级医院及三级以上厂矿医院起付线统一确定为1800元(中医院为15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住院总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50%报销(中医院按55%报销),封顶线为30000元。
五、参合农民按照以上规定补偿后,实际补偿数额低于住院总金额30%的,按30%予以补偿,但最高不超过封顶线。五保户、特困户、军烈属、90岁以上老年人住院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
六、各县区当年大病统筹基金结余达到15%或者历年累计结余达到25%以上的,可以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偿后差额较大的实施二次补偿。二次补偿试行方案要遵循公开、公平、严格审查和市级审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