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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洛政通〔2009〕7号)


 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严厉打击传销活动,促进平安洛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活动通告如下:

  一、传销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任何参与或组织传销活动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坚决予以取缔和严厉打击。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市境内从事下列传销活动:

  (一)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传销活动的;

  (二)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销信息的。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社区、村民委员会及公安、房产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对从事传销活动、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或不积极配合打击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将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理:

  (一)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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