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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五)建立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

  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出的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效果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纠正和调整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六)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五、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一)行政决策方案的准备

  1.对决策事项的调研。行政机关拟作出决策前,应当确定承办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承办机构应当主动征求法制、政策研究、决策咨询等机构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承办机构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2.拟定决策事项备选方案。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应当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务实性和完整性。

  3.征求对备选方案的意见。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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