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编制软件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制作电子文件和编制电子档案应使用的工具。适用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制作、归档和电子档案的编制、验收及移交。
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编制软件的推广、培训、升级等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制作和归档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验收、接收和管理、利用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编制软件使用电子签名。法人电子签名的行为主体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电子签名的行为主体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质检员、档案员。以上单位及人员均需办理电子签名资格注册。
第六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电子签名资格注册和年检工作。法人电子签名资格注册需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单位申请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电子签名资格注册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相关证明或专业资格证书,并填写个人申请表。管理和专业人员电子签名资格注册可由单位统一办理。
已取得电子签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年检,每年一次。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单位和个人,其电子签名资格作废。
第七条 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编制软件实行项目注册管理。
工程项目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须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注册。
建设单位以工程项目名称和单位工程名称注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单位工程名称注册。
第八条 勘察、设计、检测、检验部门应将最终勘测、设计文件及检测、检验报告连同电子数据一并移交委托单位。
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应形成本单位的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上报的电子档案,统一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