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表有出现“□”符号的为选择项,选中以“√”表示。
附件2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甲方):①
(借款学生)
②
(共同借款人)
贷款人(乙方):
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一、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
二、 贷款用途:用于借款人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及住宿费。
三、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具体借款与还款日期见下表:
借款日期
| 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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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月
| 日
| 金额
| 年
| 月
| 日
|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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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借款金额、期限、利率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如需还本宽限期展期,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另行签订还本宽限期展期协议。
第二条 贷款利率与罚息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
%。贷款期间如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贷款利率调整日期为
年
月
日。
借款期限如有展期的,贷款利率则按展期后期限,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按政策规定所享有的贴息,归借款人所得。贴息款项如教育部门直接划转给贷款人的,由贷款人代理发放到各借款学生的个人结算账户,贴息资金不足抵偿贷款利息部分仍由借款人负责偿还。
二、罚息利率: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人从其违约之日起按合同规定利率加收
%利息或按月利率
‰计收利息(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贷款人自贷款逾期之日起按合同规定利率加收
%利息或按月利率
‰计收利息(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三)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条 还款方式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实行按年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结息日为每年12月的20日。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二、借款人应于每期本息还款日前在借款人指定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如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