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学年发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发出的收费通知书所载明的金额。
贷款人将贷款转入借款学生个人结算账户后,由借款学生授权委托,贷款人从借款学生个人结算账户直接扣划汇往其就读高校的指定银行账户,并注明“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六)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于每月10日前将贷款明细清单报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作为拨付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依据。
(七) 第二学年(含)以后贷款发放,借款学生所就读的高校要出具借款学生品行证明材料,作为贷款人第二次(含)以后贷款发放的依据。
(八) 贷后管理、催收等相关工作按照福建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同时、贷款人要密切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取得在贷后管理、催收等相关方面工作的支持与协助。
第五章 贴息与风险补偿金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负担。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正常学制学习年限结束的下一个月;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结有关手续次月起自付利息。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是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贷款人经营风险的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15%确定。
第十七条 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省联社及时了解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归集情况,协调资金及时到位。根据需要,贷款人也可将风险补偿金用于保费支出。
第十八条 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办理程序:各贷款人于每年10月10日前计算出截止至每年度12月20日的应收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数额,并抄列明细清单(见附件3)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联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贷款人清单后,进行确认核对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负责对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申请与归集,保证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款项足额划拨给省联社;省联社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解拨付给各贷款人;贷款人于每年12月20日将贴息资金代理发放到各借款学生的个人结算账户,有关风险补偿金的财务核算办法另文规定。
第六章 贷款的变更和偿还
第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签订后,贷款原则上按照合同规定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贷款额度的,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可持所在高校开出的证明,按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贷款人根据实际情况,与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需要中止贷款的,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可直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借贷双方同意,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若借款学生无法到现场提出申请,可书面委托其共同借款人代为办理申请中止贷款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贷款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授信或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将借款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等信息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一条 在高校继续攻读研究生、专升本、第二学位的借款学生需要申请贷款还本宽限期展期的,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人提供继续升学的书面证明,并与其共同借款人一同向贷款人提出贷款还本宽限期展期申请,贷款人可为其办理贷款还本宽限期展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应当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在借款学生个人结算账户足额存入当期应偿还本息款额,由贷款人直接从账户中扣收。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贷款人可对其违约行为采取计收罚息、添加征信系统个人信用记录等惩罚性措施。
第七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单独建立台账,实行单独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鼓励贷款人在自愿自主的前提下,与保险机构合作,投保“助学贷款信用险”。贷款人投保的保费,可用风险补偿金支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参考样本)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明细清单
附件1: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受理业务机构: 申请人类型:□新生 □在校生 编号:
申 请 借 款 学 生 情 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户籍地址 | | | | | 邮编 | | | 电话 | | |
详细住址 | | | | | 邮编 | | | 电话 | | |
高校名称 | | | | | 学制 | | 学号 | | | |
院系及 专业 | | 每学年住宿及学费金额(元) | | 所属省份 | | 结算账户帐号 | | | |
| 高校 类别1 | □本科高校 □高职高专学校 | 高校 类别2 | □中央部属□省外地方属□本省省属□本省市属 |
共同借款人情况 | 与申请借款学生关系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近二年平均年收入(万元)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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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家庭地址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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