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在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收回登记证明,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追回其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二)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三)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收回登记证明,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追回其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 | 轻微违法行为 | 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未享受有关优惠待遇,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 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收回登记证明的,按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外,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