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点工作步骤
各地要结合实际,分类选择不同的区域和工程项目进行试点改革,以点带面,总结推广。在试点改革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基本程序步骤:
--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地在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推进改革的原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制定当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认真研究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改革形式等内容。先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拟定改革草案,再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修订,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改革方案,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 (市、区)要将审批后的改革方案报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开实施,签订合同。各地改革方案要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在县级有关部门监督下公正进行,在公开招标等方式中公平实施。乡 (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国有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改革。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为2年至20年,超期须续签合同。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受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统一监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并及时汇总整理建档。同时,各地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逐级整理汇总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上报州(市)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省级建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国资委、金融办、扶贫办和省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参加,省水利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州(市)、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精心安排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改革实施细则,具体指导改革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制。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改革方案调研制定、改革协议合同和工程产权证及经营管理许可证印制、改革验收考核奖励、改革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开支,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