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烟草部门投资为主建设的烟水工程的所有者,要按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烟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改变原定工程功能、基本烟田规划和减少烟叶种植面积。
五、健全配套政策
(一)保护支持改革主体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二)严格执行水价政策
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170号)及云南省水价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按照程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批准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三)切实管好回收资金
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六、改革的方法步骤
(一)时间阶段要求
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规范运作、全面实施的方法,总体上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查试点阶段,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和试点改革工作任务;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在 2009年11月至2011年底前全面实施改革,基本完成改革工作任务;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在 2012年1月至6月底前对改革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全面总结。对先期已经开展改革工作的地区,要认真总结完善,规范管理,查缺补漏,巩固提高,可提前完成改革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