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范围
对符合以下范围标准的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
--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或渠道流量1立方米/s及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
--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
农垦和华侨农场系统管理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参照本《意见》进行改革。
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
三、明晰工程产权
--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指主要向乡 (镇)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按照投资比例划分,国有产权可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