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云政发[2009]8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业农村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修建了200多万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999年以来,全省各地陆续开展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完成了30%左右的改革任务,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权责模糊、主体缺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状况仍较突出,“国家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到”的工程仍较普遍,极不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现就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力争到2012年,基本完成全省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三)基本原则
--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