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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十一)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

  1.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由会议涉及到的市政府领导及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可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主持召开。

  2.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的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部署市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宣布重要决定。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和相关处室牵头办理。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电视电话会议室的线路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

  (十二)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提出会议方案,送市委办公厅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二、严格会议审批

  (一)按照精简市政府各类会议的要求,严格进行会议审批,认真执行年度会议计划。尽可能缩小参会人员范围,简化会议程序,缩短会议时间,注重会议效果。对于意见较为统一的事项,可以通过文件会签的形式决定。

  (二)凡要求各县(市)区委书记参加的会议,必须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凡要求各县(市)区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必须报市长审批。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现场办公会、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市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等会议,会议承办单位一般应提前7天将会议议题计划,报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的副秘书长审核后,再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批准。市政府专题会、工作会等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提出会议计划,报会议主持人批准。

  (四)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主办部门一般应当提前10天将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议程、规模和建议出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名单,会议通知代拟稿等按照公文管理规定报市政府办公厅。如需请领导讲话,应当附讲话代拟稿。

  (五)认真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和会议规格、范围。各部门上报市政府会议的议题,要事先协调,认真征求并吸取有关委办局的意见,本部门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不要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负责会议审批的领导和部门要严格把关,按会议内容和类别,尽量降低会议规格。

  三、严肃会议纪律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市政府各类会议通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派人准时参加会议。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例会时间,市政府领导和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一般不要安排其他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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