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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昆政发〔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转变作风、提升效能、促进落实,加快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形势发展和实践要求,本着“精简、高效、务实”的原则,对市政府相关会议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主要会议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1.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长和市级有关工作部门领导列席;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昆明警备区的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有关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每年召开1至2次;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

  2.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1)传达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命令。研究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各种措施。

  (2)研究、审议并决定全市年度和阶段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3)总结、部署市政府阶段性工作。

  (4)研究市政府系统自身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

  (5)听取和讨论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工作报告,以及各县(市)区、各部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研究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3.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事规则。市政府全体会议必须有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才能举行。列席和邀请到会的人员,可以参加讨论,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事项,必须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1.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组成。根据会议内容,请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昆明警备区领导列席会议。

  原则上半个月召开一次常务会;每次常务会审议的议题一般不超过5个。如有特殊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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