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处罚的种类、金额没有选择适用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 根据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将违法行为分为三档:情节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一般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为本单位职工,受侵害的人数在10%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为非本单位职工,人数在3人以下的;
(二)违法行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关时间、期限规定,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下的;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受侵害的时间平均每月24小时以下的;
(三)违法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财物或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涉案数额人均在200元以下的;
(四)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欠付经济补偿金,违法金额在依法应当支付金额10%以下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五)违法行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部分在10%以下的;
(六)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为本单位职工,受侵害的人数超过同类人员10%以上60%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为非本单位职工,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违法行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关时间、期限规定,持续时间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受侵害的时间平均每月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违法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财物或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涉案数额人均在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
(四)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欠付经济补偿金,违法金额在依法应当支付金额的10%以上60%以下的;
(五)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时,瞒报工资数额在工资总额20%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