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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分配给各市州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地政府是否出台了相关政策办法和设立了市州本级专项扶持资金;
  (二)当年高校毕业生人数;
  (三)上一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人数、创业成功人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一)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给予创业项目资金扶持;
  (二)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及相关服务活动给予创业培训资金扶持;
  (三)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给予资金扶持;
  (四)经省或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批准的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其他方面的支出。
  湖南省辖区内部委属、省属普通高校组织大学生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具有示范作用的,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将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湖南省辖区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两年以内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湖南省外普通高校毕业两年以内、并已派遣回湘的湘籍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的创业活动的扶持。
  申请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二)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
  (三)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
  (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五)各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降耗、出口创汇和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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