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9〕85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扶持力度,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专项资金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年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年度资金额度,每年年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2009年专项资金安排5000万元,从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以后视情况逐年增加。
专项资金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高校毕业生人数、创业扶持资金的投入力度、创业工作实绩等因素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市州分配,并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项目给予支持。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扶持资金,与就业专项资金一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