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四煤城棚户区改造中不能回迁的塌陷区用地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意见的复函
(黑财函〔2009〕59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对四煤城棚户区改造中不能回迁的塌陷区用地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意见》中“四个煤城棚户区改造中由于原址塌陷不能回迁,只能找新址安置动迁职工,在选择新址时,我们建议地方政府,尽量选择城市中的闲置未利用的,如果必须选择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办理农转用和征收手续时,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意见。
二、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规定,各级财政等相关部门要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级财政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为解决我省四个煤城棚户区改造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落实杜家毫副省长关于“一事一议,给予支持”的指示精神,对我省四个煤城在棚户区改造中因原址塌陷不能回迁,选用新增建设用地异地安置动迁住户的,经省政府批准,省级财政按照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级的资金额度(即70%部分),安排其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支持四个煤城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