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二)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工作上的分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商品房面积管理、政策制定、查处商品房面积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对商品房面积测量机构资质的初审等工作;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商品房面积测量器具的监督,查处违法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测量器具的行为。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会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
(四)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含地面建筑和防空地下室)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总体工作。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质量认可。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地面建筑与防空地下室整体建设的有效衔接。
(五)云南省抗震防震指挥部办公室与抗震防震处合署办公,原核定的7名事业编制维持不变。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
四、物业管理人员从业资格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