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
(十三)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监督管理。
(十四)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设16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日常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参与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年度计划、行业技术改造计划、利用外资计划;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项目库的建立及管理,按照基建程序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申报工作;综合管理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负责财务预决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审查和报批;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综合统计工作;指导行业社会团体工作;检查、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工作。
(三)法规科技外事处
组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各项体制改革方案;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负责对外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对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维修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和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转化、推广、运用。负责制定外事工作规章,编制年度外事工作计划,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负责房地产业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负责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监测、预警和调控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房屋产权产籍、危房鉴定工作;起草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拟订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建立、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