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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上报初审(8月11日至8月20日)。各清理主体的清理审查结果,在经本级政府或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的材料为《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登记表》、《失效、废止、修改规范性文件登记表》、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原件和书面清理情况报告,同时报送电子版(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原件为Word文档的电子扫描版)。市政府清理工作办公室工作小组对各清理主体上报的清理结果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进行梳理汇总。

  3.集中审核(8月21日至9月30日)。市政府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小组的初审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形成终审意见。

  (三)审议公布阶段

  将清理审核结果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隋忠诚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有关领导为成员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定一位领导具体负责,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听取社会和专家意见。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各单位要制定清理工作具体方案,统筹考虑,周密安排;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全面进行统计登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要认真进行清理,依法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现象;要认真做好汇总上报和情况说明,凡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2.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3.失效、废止、修改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附件1: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序号

发布机关名称

共审核

有效

失效

废止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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